(2012)吉中刑附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宝平、黄羽翀、李淑珍与被执行人黄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宝平,黄羽翀,李淑珍,黄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中刑附民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谭宝平,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黄羽翀,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李淑珍,住吉林市。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贵先,住吉林市。被执行人:黄晶,现在服刑。申请执行人谭宝平、���羽翀、李淑珍与被执行人黄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0)吉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黄晶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吉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四项内容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明审判��员张宝忠代理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