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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兆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张兆明,王静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淮中大道105号。负责人:陈占中,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兆明。委托代理人:许永武,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静。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兆明、王静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梁建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