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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缪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909号原告:缪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某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福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