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缪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909号原告:缪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某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福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