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洁与徐哲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08号原告陈某,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告徐某,曾用名徐幸福,住址。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松  灵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淑蓉(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