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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阮良剑与邹德兴深圳市好利达货运有限公司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良剑,邹德兴,深圳市好利达货运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42号原告阮良剑,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王露茜,女,汉族,1989年7月2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耒阳市。被告邹德兴,男,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深圳市好利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金福大厦B栋6楼M,组织机构代码676653757。法定代表人许武。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1201-1208室,组织机构代码779893841。负责人马昌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良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红  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少芝(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