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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区法执字第0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赵卫红与李书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红,李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区法执字第00100-4号申请执行人赵卫红,男。被执行人李书鹏,男。赵卫红与李书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6月23日作出的(2011)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卫红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00000元及诉讼费2950元、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李书鹏交款10000元,划拨被执行人李书鹏银行存款61690元。双方当事人因还有案件在法院尚未审结,经申请执行人赵红卫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剩余案款随后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商区法执字第001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党军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