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崖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于凤芹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商初字第10号原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景新,厂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顺河街4号。第三人于凤芹,女,汉族,1974年5月4日生,住荣成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