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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阳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文晓蓉与曾秀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晓蓉,曾秀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文晓蓉,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曾秀锋,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1)江阳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晓蓉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1400元及利息,执行费52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债权41400元及利息未受偿。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1)江阳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邹 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