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阳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邓柱荣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柱荣,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邓柱荣,男,生于1966年5月20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泸市劳仲调(2011)175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55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