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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一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潘志巧与郑皖情、三山区龙湖街道XX埠村代埂村民组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巧,郑皖情,三山区龙湖街道XX埠村代埂村民组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一初字第00143号原告:潘志巧。被告:郑皖情。被告:三山区龙湖街道XX埠村代埂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志巧与被告郑皖情、三山区龙湖街道XX埠村代埂村民组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志巧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志巧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志巧撤回对被告郑皖情、三山区龙湖街道XX埠村代埂村民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潘志巧负担。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庆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