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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一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关于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058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昌浩,叶集区叶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委托丁昌浩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子李某甲。因被告婚后经常喝酒、打牌,并在醉酒后无理取闹,致使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被告并对原告实施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四页,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主体适格及婚生子李某甲的身份信息。二、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李某某对原告陈某某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李某某辩称:诉状所称不属实,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发生过夫妻矛盾。被告李某某没有证据提交到庭。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于1994年相识,后于1996年1月31日登记。婚后于1998年2月3日育一子取名李某甲。婚后共同财产为位于三元乡街道的楼房一栋。夫妻感情尚可。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及尊重。原、被告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1996年1月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至今已近16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称被告经常赌牌、喝酒、实施家庭暴力既无证据支持,也未举出事例说明,被告又予以否认,不予认定。为了家庭幸福、子女健康成长,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给子女一个幸福的成长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琴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程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