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下柏瑞安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琴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连开普物流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下柏瑞安机械有限公司,大连琴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连开普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43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下柏瑞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下柏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雪好。委托代理人崔芸庆、黎明珍,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大连琴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37号。法定代表人吴秀琴。被告大连开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5号银河花园305室。法定代表人吴秀琴。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下柏瑞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尹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