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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元武与孙海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武,孙海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787号原告李元武。委托代理人李坤爱。被告孙海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武诉被告孙海洪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元武于2012年4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元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元武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