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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牛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金牛刑初字第43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古蔺县。2011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2)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号*楼某茶楼内,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卡座上的提包盗走,内有现金3600元,桃红色索尼牌TXI相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相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后被告人胡某某与男友周某将赃款挥霍。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挡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金额有异议,辩称盗窃的现金只有300多元。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号*楼某茶楼内,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盗走其放在卡座上的提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余元、桃红色索尼牌TXI相机一部等物)。经鉴定,被盗相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后被告人胡某某与其男友周某将赃款耗用。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挡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案发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某构成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盗窃现金3600元,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不足,故本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盗现金为300余元。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胡某某盗窃的赃款、赃物应予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许世蔓人民陪审员  陈忠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