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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天启软件有限公司与高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启软件有限公司,高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41号原告:陕西天启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中段9号碧水云轩22D。法定代表人:李家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姣萍,女。被告:高扬,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启软件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启软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启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霍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