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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4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书诉被告刘义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书,刘义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400-3号原告:张军书,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黄金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程明,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萍,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义凡,女,194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潼关中国黄金集团总公司东桐峪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书与被告刘义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书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书撤回起诉。诉讼费1855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3556元,减半收取677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军书负担11778元(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刘淑芳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