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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富民一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富民一初字第79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富顺县。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富顺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家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怪异,经常为小事打、骂原告,且被告长期酗酒、打牌,不照顾家庭。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陈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4年2月18日生育一子,1998年9月1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有纠纷发生。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家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