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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金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466号原告:金某,女,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赵会,周厚胜,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郁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会、周厚胜,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某诉称:我与王某甲系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举行婚礼,2009年2月11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2009年12月19日王某甲因触犯刑律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于2011年12月21日出狱。由于我与王某甲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相互理解、沟通。现我们已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一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金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三、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1、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触犯刑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及原、被告分居两年的事实;2、被告对离婚有过错。证据四、居住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分居至今的事实。王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从六安市公安局三十铺派出所调取的王某甲及原、被告婚生女王某乙的户籍证明,证明王某甲及婚生女王某乙的身份信息。本院对原告金某提交四份证据的证据效力及相关证明力予以认定;对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原告金某未提出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定。根据上述对原告所提供证据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金某与王某甲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婚礼,2009年2月11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原、被告婚后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12月22日王某甲因涉嫌强奸罪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1年12月21日止)。在王某甲服刑期间,金某在家照看孩子,并两次前往探监,后因金某感觉王某甲无悔改之意,而于2011年2月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婚生女王某乙交由王某甲父母照看。2011年底王某甲刑满释放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协议离婚未果,金某遂于2012年2月9日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与王某甲离婚。同去子8同去双6本院认为: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甲虽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双方婚前相识时间不长即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王某甲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金某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一女王某乙随其祖父母一起生活时间较长,而金某长期外出打工,如改变婚生女生活环境将对其成长不利,故应由被告王某甲抚养为宜,原告金某依法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故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至十八周岁,原告金某自2012年4月1日起至王某乙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款于每年的12月31日给付当年的抚养费。原告金某享有对王某乙的探望权,被告王某甲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 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