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诉赵君、第三人赵浩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赵君,赵浩博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86号原告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泊里镇贡口。法定代表人刘兰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晓红,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郑伟,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XXX。委托代理人曾星月、石玲,系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浩博,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XXX。法定代理人赵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兰军,女,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高洪翔,系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君、第三人赵浩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威审 判 员 孙维同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