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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伍家岗伍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鄂州市华泰龙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与雷双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州市华泰龙冶金物资有限公司,雷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伍家岗伍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泰龙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涛,该××经理。委托代理人龚琼,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雷双林,武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鄂州市华泰龙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与雷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伍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泰龙冶金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雷双林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泰龙冶金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40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2765元、申请执行费8429元,共计6112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双林的银行存款611294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左红卫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