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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温商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陈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温商初字第1408号原告:江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审 判 长  缪雪芳人民陪审员  陈娇萍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