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温商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陈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温商初字第1408号原告:江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审 判 长 缪雪芳人民陪审员 陈娇萍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