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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浩晨、马依晨与被告马晓坤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浩晨,马依晨,马晓坤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575号原告马浩晨,男,200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中王盼庄村东大街68号。原告马依晨,男,200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所同上。法定监护人詹秀玲,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满族,住所同上,系二原告之母。被告马晓坤,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系二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浩晨、马依晨与被告马晓坤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二原告法定监护人詹秀玲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詹秀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浩晨、马依晨的法定监护人詹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