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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张甲等与张乙、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甲,王某某、张甲与被告张乙、被告中华××财产保险,张乙,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德民初字第138号原告王某某。原告张甲。法定代理人王某某。以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某某。以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包某某。被告张乙。被告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都现代城休闲街××号。负责人车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原告王某某、张甲与被告张乙、被告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翁璐娴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包某某,被告张乙、被告保险××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2年1月11日17时,被告张乙驾驶辽14**837拖拉机途经新安镇西庙桥村委西侧交叉口时,与二原告家属张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某撞,造成张丙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张乙与张丙应付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拖拉机在被告保险××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二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张乙赔偿二原告交通事故损失共计221373元;2.被告保险××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精神抚慰金优先赔付)。被告张乙辩称,对原告诉请无异议,但被告无力支付原告赔偿款。被告保险××辩称,愿意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全额支付原告事故理赔款110000元。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11日,被告张乙驾驶辽14-12837拖拉机沿韶塘线由北往南行驶,17时0分,与二原告家属张丙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丙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被告张乙与张丙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张乙未赔偿原告。被告张乙系辽14-12837拖拉机车主,该拖拉机在被告保险××处投保交强险。被告保险××已与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金限额内足额支付二原告道路交通事故理赔款110000元(精神抚慰金优先支付)。经查,死者张丙家庭情况如下:妻子王某某,儿子张甲(1995年2月27日出生)。张丙系农村居民。本院审核认定赔偿项目和金额如下:一、死亡赔偿金261420元(13071元/年×20年);二、误工费756元(84元/天×3人×3天);三、丧葬费15325元;四、交通费酌定500元;五、被扶养人生活费4195元;六、精神抚慰金酌定20000元。二原告共计损失302196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驾驶证复印件;2.事故认定书复印件;3.保单复印件;4.事故认定书复印件;5.火化证明书复印件;6.死亡证明复印件;7.家庭情况登记表;8.交通费票据;9.户口本复印件;10.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调查的事故事实清楚,认定的事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张丙因交通事故死亡,二原告作为张丙第一法定顺序继承人有权向被告张乙主张权利。二原告与被告保险××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未损害被告张乙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二原告的请求项目和金额中,应扣除被告保险××在调解协议中支付给二原告的交强险理赔款110000元(精神抚慰金优先支付)。剩余的192196元,被告张乙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既96098元。综上所述,被告张乙应赔偿二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96098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原告张甲96098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原告张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7元,减半收取754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874元,由原告王某某、张甲承担437元;由被告张乙承担4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内容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翁璐娴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方依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