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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师昌春、冯铁民与赵致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昌春,冯铁民,赵致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师昌春,男,农民。原告冯铁民,男,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亮,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致堂,又名赵治堂,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昌春、冯铁民与被告赵致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昌春、冯铁民于2012年3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昌春、冯铁民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师昌春、冯铁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师昌春、冯铁民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杨竹超人民陪审员  薛建义人民陪审员  樊随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郭训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