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望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聂根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根来,王结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望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聂根来,男,195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结宝,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1)望民一初字第010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结宝位于望江县高士镇集镇规划区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高士证字第20090004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响应审判员 齐文生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周 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