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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与被告程玉平、程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程玉平,程洪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负责人杨玉海,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卫军,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红军,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程玉平,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被告程洪亮,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与被告程玉平、郑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伟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