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终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显文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显文,雷枝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显文,男。委托代理人康软绪,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枝贤,男。上诉人原显文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黎城县人民法院(2011)黎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显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软绪,被上诉人雷枝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黎城县人民法院(2011)黎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黎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申晓军代理审判员 冯振旗代理审判员 成艳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魏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