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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中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毛文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中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毛文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69号原告(被告):宁波保税区中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400003518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2-318室。法定代表人:高国平。被告(原告):毛文艳,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宁波保税区中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毛文艳劳动争议一案中,被告(原告)毛文艳于2012年4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原告)毛文艳撤回对原告(被告)宁波保税区中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被告(原告)毛文艳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春凤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哲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69-1号原告(被告):宁波保税区中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400003518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2-318室。法定代表人:高国平。被告(原告):毛文艳,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宁波保税区中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毛文艳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被告)宁波保税区中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被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被告)宁波保税区中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原告)毛文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被告)宁波保税区中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林春凤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张哲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