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高贵福与被告王文华等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贵福,王文华,吴燕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高贵福,男,农民。被告王文华,男,农民。被告吴燕钟,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福与被告王文华、吴燕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贵福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贵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贵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高贵福负担。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