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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孙千长、马民叶、陕西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孙千长,马民叶,陕西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曹永新。委托代理人陈锐。被执行人孙千长被执行人马民叶,女。被执行人陕西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晓龙。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孙千长、马民叶、陕西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1)西证执字第24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2813.9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2012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写明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申请撤销本案执行。对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予以确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1)西证执字第244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