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胡鹏与贺关霞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贺某甲,刘某某,贺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胡某,男,生于1988年11月8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一,系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甲,女,生于1990年1月23日,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52年1月24日,汉族,农民。被告贺某乙,女,生于1952年4月11日,汉族,农民。案由:婚约财产纠纷原告胡某诉被告贺某甲、刘某某、贺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升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以其与被告贺某甲私下达成协商,被告贺某甲同意与其生活为由,于201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席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