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西商初字第9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王瑛与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联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瑛,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联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931-2号原告:王瑛。委托代理人:张浩然。被告: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明。被告:陈联明。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建洲、黄妙。原告王瑛诉被告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联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杭西商初字第93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根据原告王瑛提供的线索查封了位于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峰景湾小区的105套房屋。2012年3月28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及原告王瑛同意,本院解除了对其中54套房屋(详见(2011)杭商初字第931-1号民事裁定书)的查封。后被告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本院继续查封的剩余51套房屋价值仍然超出了原告王瑛的诉请标的,并向本院提供了该批房屋的资产评估报告,再次要求本院解除对其中27套房屋的查封。结合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趋势以及房屋经评估、拍卖后的变现能力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对位于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峰景湾小区A5幢1单元102室等六套房屋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峰景湾小区A5幢1单元102室、H19幢1单元1801室、H19幢1单元1802室、H19幢1单元1803室、H19幢1单元1805室、H19幢1单元1806室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倪 泓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人民陪审员  郑曙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章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