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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33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由原告陈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曼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