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9-10-18
案件名称
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志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西民初字第373号 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喜海,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宏,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邢台技师学院教师,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市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会峰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