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北民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田振坤、李俊芝、田伟、李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振坤、李俊芝、田伟、李力,单宝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田振坤、李俊芝、田伟、李力。被执行人单宝存。本院在执行田振坤、李俊芝、田伟、李力申请执行单宝存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