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田振坤、李俊芝、田伟、李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振坤、李俊芝、田伟、李力,单宝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田振坤、李俊芝、田伟、李力。被执行人单宝存。本院在执行田振坤、李俊芝、田伟、李力申请执行单宝存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