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嘉良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嘉良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嘉良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秋。委托代理人郭永平。被执行人西安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纪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波,男。申请执行人西安嘉良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争议一案,我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17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均无信息,申请执行人西安嘉良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嘉良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251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2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嘉良油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