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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岱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孙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玄甲明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苗海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