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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桥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肖文宏与周虎劳务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2)浦桥民初字第91号赵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被告李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晓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相识多年,被告因业务需要,于2010年3月2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0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万元。被告李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承诺2010年12月底之前还清,并写下借条一张给原告。2010年12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2011年5月1日还清,并写下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二张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1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理应按承诺的期限归还欠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某某借款13万元。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晓瑞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