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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与郝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郝江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445号原告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君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章红,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江飞。委托代理人张丽霞,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怀朝,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郝江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江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民二〇一���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高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