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与左桂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左桂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32号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秋申,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桂忠。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桂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审 判 员 王仲雷人民陪审员 冀明亮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谷鸿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