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泾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泾民初字第00290号原��刘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村民。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文英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人民陪审员 赵忠海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崔天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