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7)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627号原告魏某甲。委托代理人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乙。被告魏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与被告魏某乙、魏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延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