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担负。审判员 高 云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姚丽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