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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宛龙靳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开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孔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开锐机械有限公司,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龙靳民初字第28号原告南阳市开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孔,男,原告南阳市开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南阳市卧龙区,因而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孔令权的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本案买卖合同标的物由原告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托运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以完成交付,因而本案合同履行地亦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孔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限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廷峰审判员  卢成玺审判员  郭宗仁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马俊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