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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盐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黄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嘉兴××贸易有限公与陈某某、嘉兴××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嘉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保字第5号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嘉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街道××家××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嘉兴××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嘉兴××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嘉兴××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炯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