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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四川三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琼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三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琼英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四川三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武青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邓贵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富,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琼英,女,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龙腾正街1号2栋2单元15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三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琼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三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三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三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琼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四川三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邹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