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新郑市东方水泥机制瓦有限公司与白红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郑市东方水泥机制瓦有限公司,白红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511号申请人:新郑市东方水泥机制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红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新督字第48号支付令,于1998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1998年10月25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白红阳银行存款2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和平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 毛 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高建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