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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根灿与许兴良、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根灿,许兴良,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徐根灿,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邦法,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兴良,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余姚市得力工具有限公司驾驶员,住余姚市。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会展路181号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常年展2号馆8B01-25。负责人:王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金金,系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根灿诉被告许兴良、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兴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根灿撤回对被告许兴良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