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鹿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俊兰、XX诉被告张俊领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兰,XX,张俊领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鹿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郭俊兰,女,生于1954年1月12日,汉族,住鹿邑县。原告XX(刘萍),女,生于1979年9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鼓楼区。被告张俊领,男,生于1954年10月11日,汉族,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兰、XX诉被告张俊领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俊兰、XX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该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王俊友陪审员 岳 坤陪审员 仝金山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汲留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