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岐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宗岐与巨乃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岐,巨某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岐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岐,男,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巨某乾,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某岐与被执行人巨某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岐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巨某乾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杨某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巨某乾自觉履行了义务,案款已发还申请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岐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席 蛟执行员 晁宽宁执行员 孙晓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维斌 来源:百度搜索“”